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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股东能否主张?

刘航琦律师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近期,稼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中科院很多院属单位处理了企业清理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最终办理了注销手续。在公司解散后办理工商注销时,清算义务人需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及其他注销文件,以证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在实务中,工商登记部门还会要求股东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发现遗留债务的,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反之,若公司注销后发现遗留债权,股东能否主张?依据是什么?

 

一、案例


来福公司于2011年登记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范某。2011年至2012年来福公司向鲁丽公司供应焦粉,双方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2012年10月,双方对账确认鲁丽公司尚欠来福公司货款共计4349109.65元。2013年3月,来福公司在山东省昌乐县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2013年9月,范某起诉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鲁丽公司向其支付所欠货款4349109.6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均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二、裁判意见


1. 范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虽然来福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主体的消灭而灭失,范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理念,以及民法权利承继原则,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在公司注销后,拥有对公司财产的最终处置和所有权,公司终结后的剩余财产无疑应属于原股东所有。

 

2. 注销文件中载明公司无债权债务,不能视为公司对债权的放弃


实务中,若要获得注销资格,必须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由于目前公司制度运作的不规范,注销文件上的记录并不能实际代表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均已经了结,也不能表示公司或其股东放弃公司之合法债权。涉及对权利放弃的认定,考量股东的意思表示应当遵循严格标准,未达到明确无误之程度,不宜认定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清算报告书或注销登记中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记载,不足以认定来福公司主动放弃了鲁丽公司的债权。

 

三、观点总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清算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归股东个人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对债务清理完毕后注销登记,如仍有未分配、未处理的财产或遗漏的债权,股东亦可作为权利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取得公司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虽然对外签订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为已注销的公司,并非公司股东,但股东与公司间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注销前形成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对尚未处理的遗漏债权,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公司原股东成为权利主体,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请求债务人返还相应财产。

 

2、部分地方法院对于上述事宜形成了处理意见,再次明确了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追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3、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无需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4、股东在公司注销后,若取得了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若个别股东取得了公司遗留债权,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作者:刘航琦,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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